發(fā)布:國家林業(yè)局關于印發(fā)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林業(yè)廳(局),內蒙古、吉林、龍江、大興安嶺、長白山森工(林業(yè))集團公司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(yè)局,國家林業(yè)局各司局、各直屬單位:
為規(guī)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,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(jiān)管,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我局研究制定了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》(見附件)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
國家林業(yè)局
2016年5月30日
附件
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
*條 為了規(guī)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,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的監(jiān)管,實行林木種子可追溯性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(以下簡稱《種子法》)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依法建立、健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,保證可追溯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(苗木)或者繁殖材料,具體是指喬木、灌木、藤本、竹類、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、果實、根、莖、苗、芽、葉、花等。
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,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。
第五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,配備必要的設備,專人管理。
第六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、產地、數(shù)量、質量、銷售去向、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。
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如下資料:
(一)生產經營記錄。
生產記錄,包括采種林或采穗圃的施肥、灌溉、中耕除草、病蟲害防治,種子或穗條采集、調制、儲藏、種子產量等;苗木整地、播種(扦插、嫁接等)、間苗、定苗、移植、施肥、灌溉、中耕除草、病蟲害防治等。
經營記錄,包括種子出入庫記錄表、樹種(品種)、數(shù)量、銷售去向、銷售日期等。
(二)證明種子來源、產地、銷售去向的合同、票據、賬簿、標簽等。
(三)自檢原始記錄、種子質量檢驗證書、檢疫證明等。
(四)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。
(五)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技術標準。
(六)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資料等。
生產經營林木良種的,還應當保存林木良種證明材料。
生產經營轉基因林木種子的,還應當保存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或者其復印件。
生產經營植物新品種的,還應當保存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(yè)局品種權轉讓公告、強制許可決定。
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企業(yè),還應當保存林木品種選育的選育報告、實驗數(shù)據、林木品種特征標準圖譜(如葉、莖、根、花、果實、種子等的照片)及試驗林照片等。
第七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分類分年度歸檔,妥善保存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及時修復。檔案毀損或者丟失的,應當及時補齊原有內容。
第八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,林木良種、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*保存。
第九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的信息應當連續(xù)、完整、真實,不得用圓珠筆或者鉛筆填寫,不得隨意涂改,印章、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標識要完備,并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。
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未建立、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,按《種子法》第八十條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?!秶伊謽I(yè)局關于印發(fā)<林木種子生產、經營檔案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林場發(fā)〔2008〕88號)同時廢止。